"公司"名稱與其主導產品名稱一致的情況,隨處可見.如:可口可樂、索尼、松下、三菱、春蘭、長虹、美的、科龍、小天鵝等等.有些"公司"與此不同,"公司"名稱與其主導產品名稱不一致,但還不至於存在嚴重傳播障礙.如美國菲利浦
莫里斯"公司"的主導產品是萬寶路香菸.世界著名的品牌是萬寶路,而不是菲利浦莫里斯.
可是,最近一次偶然的發現再一次引發了我關於"公司"名稱與主導產品名稱關係的思考.
有一天晚上,我正在看中央電視台的天氣預報節目,一則戶外廣告躍入我的眼帘──“月月舒集團”.頓時,我感到很不舒服.
“月月舒”是一種專治婦女痛經的藥品品牌.該藥在全國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.可能是處於利用名牌產品提高"公司"知名度的考慮,該"公司"就冠以“月月舒”的名稱──“月月舒集團”.
如果說“月月舒”是藥品名稱,可以理解,那麽用“月月舒”命名"公司",就讓人覺得彆扭、不舒服.為了驗證起見,我向妻子提出如下問題:“一個"公司"取名為‘月月舒集團',你覺得這名稱怎麽樣?──就是一家生產治療痛經的藥品的"公司".”我一說,妻子就皺起眉頭:“怎麽起了這樣一個名字!”我問為什麽,她說沒研究.但是直覺告訴我,月月舒集團的命名具有嚴重的傳播障礙.
經過深入思考和調查研究,得出以下結論:"公司"名稱是否要與主導產品的名稱一致,需要作具體、辨證的分析.一方面,"公司"名稱與主導產品名稱一致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,正如上文所述;另一方面,"公司"名稱與主導產品名稱也可以有且必然有不一致的情況.這兩種情況都有效果不錯的典型表現,如海爾屬於第一種情況,菲利浦
莫里斯"公司"及其萬寶路香菸就屬於後一種情況.如果否認這兩種情況的客觀並存,一味地追求"公司"名稱和主導產品名稱的一致,顯然不是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.從理論上講,"公司"名稱與主導產品名稱是對立統一的矛盾關係,二者的一致是相對的,不是絕對的,反之,二者的對立、差異卻是絕對的而非相對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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